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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七级伤残获赔28万
【案例类别】: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7-11-23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0日,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永兴街道货运大道由永兴街道方向往梓州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永兴街道货运大道蜡梓村路段时,与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7年12月14日出院。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与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7年11月23日接受高某某方的委托,帮助其处理该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我方在其住院期间为其解决了保险公司医疗费垫付问题,在高某某出院后协助其办理诉讼需要的出院手续,并陪同当事人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残,评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为争取按城镇标准进行赔付,为当事人开具了一系列证明,用以证明城镇,资料准备齐全过后,随即将案卷资料交予法院立案,法院于6月8日开庭审理,我方律师接受高某某的委托出庭。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合计393263.16元,因双方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因此高某某实际获赔数目为1939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