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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将手术切除的组织进行病理检验,这家医院被判侵权

YHM于2014年10月7日至XX医院治疗,诊断: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

2014年10月10日,XX医院为YHM行胸腰椎后路截骨矫形椎板切除椎管减压神经根探查髓核摘除Cage植入钉棒系统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术后1周出现脑脊液漏于2014年10月23日行脑脊液漏硬膜修补术。2014年11月3日YHM出院。

2014年11月18日,YHM再次入住XX医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给予营养神经、镇痛、改善微循环等药物治疗(患者拒服镇痛药物),行痛点阻滞治疗。于2014年11月28日出院。

2015年4月18日,YHM再次入住XX医院,患者入院完善相应检查后于2015年4月22日请北京市专家会诊。

会诊意见:

1. 轴索损害的副肿瘤综合征;

2非对称性多发性感觉运动神经病,腰骶丛神经病;处置措施:①七叶皂苷钠等神经营养治疗。②激素治疗。3 行颈、胸椎平扫+增强MRI检查,双上肢、椎旁肌、颈长肌、胸锁乳突肌肌电图检查,核素骨扫描检查。4 3-6个月随诊。目前病情趋于平稳,住院期间未发生院内感染及并发症,于2015年5月1日出院。

2016年9月23日,YHM入住潍坊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10月19日出院。

在庭审过程中,经YHM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XX医院对被鉴定人YHM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类型,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京正司鉴[2017]临医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记载:


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

1. 2014年10月7日,被鉴定人YHM以“腰痛20余年,腰痛加重伴右下肢2个月”为主诉,就诊于XX医院。医方根据患者主诉,经完善临床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后,给予“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胸腰段退行性侧后凸”诊断成立,有手术适应症,无绝对禁忌症,选择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板减压、椎间盘切除、cage植入、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患者当时病情的客观需求。

2. 被鉴定人YHM既往存在淋巴瘤病史,2014年10月7日入院查体未发现相应阳性体征,医方于术前拟诊讨论中也对脊柱肿瘤进行了分析,虽然手术过程中未见肿瘤病变组织,但如将切除组织送病理检查,更有利于鉴别诊断。

3. 术后被鉴定人出现脑脊液漏和感染的并发症,医方不论在无菌操作的哪个环节出现瑕疵,均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

4. 本案被鉴定人YHM入院专科查体为轮椅推入病房,右下肢小腿肌肉,如胫前肌、胫后肌、伸趾肌等肌力均为III级。11月3日出院记录记载,术后双下肢运动、感觉正常。术后1个月出现右下肢肌力下降并逐渐加重,因此可以排除手术直接损伤神经的可能性。

5. 被鉴定人既往存在淋巴瘤等疾病史,2014年11月3日从XX医院出院后2年左右于外院诊断为颅内淋巴瘤,在此期间进行了脑脊液、腰椎穿刺、PET/CT等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但术后1个月左右出现右下肢症状加重,不能完全排除术后感染、炎症刺激、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对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1. 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YHM脑脊液漏并感染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建议为次要。

2. 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YHM右下肢功能障碍症状加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建议为轻微;

3. 被鉴定人YHM右下肢瘫构成五级伤残;

4. 被鉴定人YHM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至伤残鉴定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