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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类别】: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7-12-28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8日,石某某驾驶川××××号小型客车,由草金路方向沿七里路行驶至武侯区七里路与金兴南路交叉路口时,与该车右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成都市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转入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月13日出院。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与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7年12月28日接受刘某某方的委托,帮助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对刘某某造成损害有关的赔偿事宜,我方在其住院期间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前期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刘某某出院时协助其办理交通事故诉讼与赔偿有关的出院手续,联系并陪同刘某某去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刘某某为农村户口,为使刘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准备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据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将资料移交法院立案诉讼,立案之后法院组织调解,调解针对赔偿的有关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转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以城镇标准进行赔付,本案刘某某最终获得赔偿款172335.4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167668.6元,石某某支付刘某某4666.8元。